海都闽南网讯 3月16日,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在诏安一审宣判被告人何炜故意杀人一案:何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人经济损失648367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1年11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何炜驾驶白色奥迪车载着林某、李某先后到诏安县某酒店、某大排档喝酒至11月12日凌晨。之后,李某独自走路回家,何炜驾车送林某回家。当车途经诏安县南诏镇古街路段时,遇被害人沈某婴驾驶电动车载其妻子沈某某同向行驶在何炜所驾车辆的右侧,何炜怀疑其车被刮蹭,即驾车将沈某婴夫妇的电动车逼倒,何炜下车上前殴打沈某婴,沈某某上前劝架也被其殴打,后被周围的群众劝开。沈某婴夫妇遂弃车往南诏镇环城西路自家方向跑去,被告人何炜又驾车直追沈某婴夫妇至家门口,所驾车与路平行停车于路中间,沈某婴见车追至家门口,遂拾起门口的砖头砸中白色奥迪车的前挡风玻璃,何炜见状马上驾车左转撞向沈某婴,车的左前轮将沈某婴撞倒并碾压至其胸腹部后后退停下,何炜下车看了一下沈某婴,随即驾车逃离现场。沈某婴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沈某婴系被碾压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何炜于2011年11月12日上午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其驾车撞压沈某婴致死的经过。
另查明,被害人沈某婴父母共同生育包括沈某婴在内的一子四女,沈母及其中的两个女儿均为智力残疾人;沈某婴夫妇于2006年10月5日生育一女。沈某婴等人均属城镇居民。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4836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何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但鉴于被告人何炜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炜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何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3日被逮捕,12月26日漳州市检察院向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月12日,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在诏安开庭审理何炜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简三景 刘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