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诏安县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使用弹弓破窗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6年5月14日下午,被害人徐某到农业银行诏安县支行取款,将20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带出银行,并放在驾驶座座位下,后开车到朋友家喝茶。不久,徐某听到门口汽车报警声,马上跑出去,只看见汽车驾驶室一边的车窗玻璃被打碎,放在车内的钱只剩下2万元。接到报警后,警方经技术手段侦查锁定嫌疑人王某,并于6月12日远赴山东将王某抓获归案。
据王某供述, 2016年5月14日14时许,王某伙同外号“光哥”的男子(另案处理)开着一辆悬挂冒牌轿车尾随徐某,当徐某下车离开后,则用装好钢珠的弹弓打碎徐某轿车驾驶座的车窗玻璃,后掰下破碎的玻璃片,将手伸进车内,8秒内盗走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8万元。(记者:张美燕 戴晓洁 法院 许旭玲 杨虹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