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日前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明确,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
《规定》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规定》明确,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六类案件需向社会公众释法
《规定》提出,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六类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这六类案件包括: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等。
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有书面、口头两种
《规定》要求,检察官要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规定》明确了以案释法的方式,其中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规定了书面、口头两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通过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规定》强调,要加强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
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规定》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检察官释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需担责
《规定》明确,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请求的,检察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主动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规定》明确,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
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还应当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规定》要求,负责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等情形的也将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