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做生意的同学老杜向王某借钱30万元,碍于多年的交情,王某推脱不掉,便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30万元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老杜在借款到期后,以生意失败,四处欠债,现在没有钱为由推脱还款。前两天,王某从同学李某口中得知,老杜曾借款30万元给他,但借款到期后,老杜并没有催要,并表示只要老杜来要钱就还给他。王某找到老杜,让他去找李某还款,但他就是不肯去。
王某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上的代位权问题。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事实。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四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关于代位权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从王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和老杜以及老杜和李某均存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老杜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王某对老杜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某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老杜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还款。
最后提醒王某的是,如果法院判决代位权成立的话,王某和老杜以及老杜和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老杜借王某的钱将由李某来归还。(季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