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生猪屠宰点非法经营罪论处
在农村,请屠夫屠宰自家养的猪是平常的事,与犯法八竿子打不着。然而,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点进行屠宰经营活动,却是犯罪行为。1月12日,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经许可私设生猪屠宰场的非法经营案件,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朱某顺、朱某民、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春节,汤某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开始在云霄县莆美镇一简易搭盖内私设生猪屠宰场,并雇佣朱某顺、朱某民、黄某等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 2013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屠宰场被云霄县公安局、经贸局、农业局等部门人员联合查获,现场缴获记账本两本,生猪肉1037斤。经查,汤某于2013年4月28日至4月30日共销售给张某等13人生猪肉共7745斤,2013年5月1日至6月9日销售给吴某等20人生猪肉共计993278元。经鉴定,上述被告人销售屠宰的未计价的生猪肉8782斤,共计价值73512.8元。
法官说法:汤某、朱某顺、朱某民、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涉案价值1066790.8元,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汤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顺、朱某民、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王劼 林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