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1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当前,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但有人却为了一点利益,铤而走险。近日,云霄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同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被告人江某华(女,云霄县,小学文化),案发前处于无业。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初,被告人江某华在明知何某兴(另案处理)向其租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于2020年3月16日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50)含密码器以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一并出租给何某兴,获利人民币1000元。何某兴将上述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使用。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熊某被诈骗的资金25320元转入该银行账户后被转出。经查询,出租期间该银行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累计549353.79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华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