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17日讯 10岁孩童在水库边玩耍,不幸跌落水库溺亡。
父母状告水库经营管理者——平和安特水电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
原告认为,安特公司未尽安全警示义务,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509124元。被告认为,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昨日,平和法院霞寨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事故】
10岁男孩跌落水库 同伴吓得不敢说
今年正月初四,小超(化名)随同父母,到漳州平和县秀峰乡龙岭村外婆家玩,小超很快和3个小邻居混熟,相约到离家不远的龙岭水库边放鞭炮,不料,鞭炮引燃了一片甘蔗林,小超赶紧到水库边捧水灭火,却不慎失足跌落水库。
水面很快恢复平静,小超不见了,3个小伙伴吓坏了,他们各自回家,却都没有告诉家长,也没有呼救。
小超的父亲叶国锋说,中午1点多,吃完午饭后,他和妻子发现儿子不见了,到处寻找都没有踪影,才赶紧报警。
最终,他们逼问和儿子一起玩耍的小伙伴,才得知儿子已经跌落水库,赶到那里时,只剩一具冷冰冰的尸体。
【审理】
焦点一: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昨日,平和法院霞寨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叶国锋称,龙岭水库蜿蜒好几公里,贯穿了龙岭村主要生产、生活区域,水库经营管理者安特公司,却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栏,也没有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巡逻,致使水库安全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叶国锋认为,安特公司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安特公司认为,小超溺水死亡的原因,是他脱离大人视线,玩火玩水,是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造成的,其损害后果应由原告及其他小朋友的监护人承担,与安特公司经营的水电站无任何关联。
焦点二:水库边要不要设置警示标志?
法庭上,安特公司称,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特公司认为,本案事故现场,是距离水电站坝口两公里左右的天然河道,并非公共场所,且其经营的水电站,也不是公共场所,因此,公司无法定义务对水库周边采取安全措施。况且,公司在2005年就在河道边设置了警示通告墙。
叶国锋称,虽然河道是自然形成,但原河道仅是一条小溪,安特公司在此筑坝建水电站,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大水库,因水库长期蓄水对库堤产生侵蚀作用,从而导致水库附近土质松散,再加上岸边缺乏植被阻拦、遮挡,因此,人和牲畜很容易抵达库堤,甚至跌落至水库中。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特公司应当预见到其蓄水行为可能会带来潜在危险,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栏。另外,警示通告墙字迹已经模糊不清。(海都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