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
考试包含笔试和面试,各地的考试方式详见《职位条件一览表》。考试由市直和县(市、区)招聘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一)笔试
1、笔试内容和笔试时间:职位条件中专业设置为医疗卫生专业的,其中医(技、药)专业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护理、助产专业笔试内容为《护理专业知识》,笔试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下午14:30—16:30;其他职位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笔试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上午9:00—11:00。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笔试地点在准考证上明确。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报考市直、漳州台商投资区事业单位60分以上为合格;报考专业面试的岗位及省级扶贫重点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事业单位50分以上为合格,报考漳州开发区、其他县(市、区)事业单位55分以上为合格。
2、加分事宜。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务基层项目(包括“三支一扶”、“服务社区”、“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其中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的加分条件和标准按照闽人发[2006]10号执行,“三支一扶”的加分条件和标准按照闽委办[2006]73号执行,“志愿服务西部”和“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加分条件和标准按照闽委联[2007]7号执行,大学生村官的加分条件和标准按照闽委组通[2013]86号执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加分条件和标准按照闽政办[2013]87号执行。报考“专门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另加分。
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享受加分待遇。
漳州市常住户口或漳州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不另加分。
以上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笔试成绩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有关加分证明材料(未领取期满考核合格证书的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服务地县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间德才表现、总体评价达合格的证明材料)请于2015年6月15前报送报考所在地招聘主管部门审核,逾期按不加分处理。
(二)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和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达不到1:3的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对象,放弃面试资格的按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
2、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对象与招聘计划数为1:1的,面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3、面试由各招聘主管部门组织,面试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4、进入面试的考生应在公布的面试时间前2天及时与招聘单位联系。在面试规定时间未到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5、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因故自行放弃面试的,应在面试前两天下午17:30之前由招聘单位确认,并及时报招聘主管部门备案。由此造成进入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经招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报考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6、专业面试由招聘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
1、考试包含笔试和面试的,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含加分)和面试成绩1:1的比例计算。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遇总成绩相同时,以笔试成绩(含加分)高者确定体检对象;如笔试成绩(含加分)相同,以笔试成绩(不含加分)高者确定体检对象;如笔试成绩(不含加分)再相同,加面试一场,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体检对象。
2、考试只笔试的,按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遇笔试成绩(含加分)相同,以笔试成绩(不含加分)高者确定体检对象;如笔试成绩(不含加分)再相同,加面试一场,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体检对象。
3、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
4、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体检缺席者,取消体检资格,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5、体检工作由市直或有关县(市、区)招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