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茂广场项目土地核验结果的公告
漳州市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开发的金茂广场项目进行土地核验,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编号:35060220200615B03)约定,你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建设,需按已付出让金的5%缴纳违约金,即11.4347万元。我局已按照你公司所留地址留置文书、EMS投递,因你公司签收未果,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视为已经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