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养殖环节市场主体实施源头赋码,按要求如实录入追溯信息,载明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日期,并开具食用农产品溯源凭证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采购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的使用单位都应当在采购食用农产品24小时内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督促入场销售者录入或者确认追溯信息
近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强化我市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下同)全过程追溯管理有关事项做出相应规定。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2024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通知》明确了纳入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包括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等类别,并对纳入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相关市场主体做出规定。
纳入追溯管理的主体分为三类:一是食用农产品源头赋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二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含进口商)、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等;三是采购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的食用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同时,《通知》也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通过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多个环节“环环相扣”,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推动构建食用农产品全过程可追溯体系。
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督促种养殖环节、收购环节的市场主体落实食用农产品源头赋码与溯源凭证开具工作。种养殖环节市场主体实施源头赋码,按要求如实录入追溯信息,载明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日期,并开具食用农产品溯源凭证;收购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在销售环节交付时如实录入追溯信息,并向下游购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
批发、销售、使用环节市场主体的食用农产品溯源数据接收与查验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采购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的使用单位都应当在采购食用农产品24小时内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追溯信息。其中,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督促入场销售者录入或者确认追溯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全面梳理纳入追溯管理的市场主体底数,督促相关市场主体注册追溯账号、落实追溯管理主体责任。对纳入追溯的市场主体强化源头赋码和进货查验监管,对未落实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信息追溯制度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其中,对市场主体未按要求接受确认或录入追溯信息,未落实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按照新修订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的专项检查,促进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上下游顺畅贯通。
记者 黄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