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漳州市民政局、漳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4月起按当前最低工资标准的48%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941元/月(11292元/年);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的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69元/月(10428元/年)。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2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120%、240%、320%确定。4月起执行,有效期3年。(记者 赖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