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26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漳州一男子酒后闹事,在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对民警嘴骂脚踢。近日,被告人庄某雄犯妨害公务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被告人庄某雄(1968年,南靖人),案发前,其处于无固定职业状态。据公诉机关指控:7月20日凌晨0时许,庄某雄在漳州市芗城区一家牛肉锅店里,因酒后殴打庄某,后拒不配合到现场处理警情的民警工作,期间辱骂民警、脚踢出警的被害人洪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右侧阴囊局部红肿、触痛,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庄某雄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洪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芗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等情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