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漳州芗城警方抓获一名擅自飞行“无人机”违法人员,据悉,这是芗城区首例因违反省政府令擅飞被行政处罚人员。
7月11日晚,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东铺头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市区延安北路中闽百汇门口有人使用无人机进行遥控飞行。因中闽百汇地处市区商业中心,人流量大,无人机的飞行极易对群众造成伤害,于是民警立即上前将该名男子控制。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苏某当时正在中闽百汇门口兜售无人机,因其需要升空飞行来吸引顾客,便操作了其中一架遥控无人机进行飞行,没想到却已违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4月18日起至9月30日,未经依法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
并且,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华安县、长泰县、漳浦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升放时,应当依法经负责重大国际性活动空中安全的机构或者部门同意。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苏某因违反省政府令,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并当场封存无人机2台、感应飞行器4台。(海峡导报记者 张雄敏 通讯员 马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