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二:
因故拒绝交房,其间违约谁之责?
首次置业,黄先生很谨慎,发现了上述问题后,他想到交房处说明缘由再拒绝交房。可在交房处,却看到了一张交房交接单,工作人员不仅告知要先交相关费用及预交一年的物业费,而且要在交接单签字后验房,逾期不收房,按购房合同约定,视为违约。
昨天下午,海都记者在开发商交由业主签字的交接单上看到,其中一栏明确标明:本人同意按照现状接收此房屋后签字。黄先生说,他对房子的现状不满,本想拒绝交房,可看到交接单的信息更是觉得霸王条款。因为昨天是交房最后一天,按购房条款,要是昨天不按时交房,就会面临违约。
开发商回应:个别客户未通过正式文件告知公司拒交房原因,违约待确定
昨日下午,上述王姓营销经理回应,记者将问题列成采访提纲书面交付后,公司方可答复。
昨晚8时40分许,海都记者收到台商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回复的电邮称,根据合同约定,2015年11月30日之前,万达中央华城将取得合同约定的所有交付条件;我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作为双方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个别客户未通过正式文件告知我司其产品维修整改事项的,我司很难判定其拒绝交房的真实原因和目的,对于是否违约,我司需进一步与律师确认。
在这份回复中,对于违约的追责问题,对方则答复:“对于个别客户因相关合理原因未能按时办理交房手续的客户,我司暂无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计划。”
律师:先交房再验房不合理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律师介绍,入伙通知,在法律上没有该说法,但实际上,入伙就等同于交房。未验房时,先签署房屋交接单,这不合理,业主拒签交房协议,该维权行为没错。因涉及房屋交接单中明确“本人同意按照现状接受此房屋”,且盖有开发商公章,业主一旦签署,在法律上便等同于同意交房,今后维权将说不清楚。至于业主们担心因故逾期收房的违约金问题,《商品买卖合同》没提到具体计算方法,开发商难以主张实现。(海都记者 吴芳 黄一红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