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龙海一男子还是因酒惹事。日前,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悉,被告人吴某在2020年9月10日21时许,他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龙海区龙翔路从石码镇往海澄镇方向行驶,行至海澄镇屿上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李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41mg/100mL。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龙海交警认定,吴某、李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9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龙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等情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