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关于推动中小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3]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办证优惠。挂牌后备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甄别认定后,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且无争议的,依法依规补办权证;涉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且没有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总额的30%收取;涉及本级权限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辅导并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指挂牌交易,下同)的,在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90万元;在其他合法设立的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在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三、贴息补助。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的,受益财政按票面利息的1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已享受《漳州市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漳政办﹝2014﹞32号)政策的企业除外。
四、增收奖励。挂牌后备企业自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在改制重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由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度,在企业挂牌后奖励给纳税人;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的当年,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五、兑现程序。在企业提出兑现挂牌奖励的书面申请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上市办、财政局负责初审,市上市办牵头组织发改、财政、金融办、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将联审结果在市政府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扶持政策。挂牌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支付,年终结算时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按照现有财政体制结算扣抵。
六、服务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以及市金融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本意见出台后一个月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在企业启动挂牌融资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时,要采取“一企一议”办法,及时给予指导,特事特办。
七、诚信管理。建立中介服务备案和诚信管理制度。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后必须报所在县(市、区)上市办备案,并向市上市办报送相关资料,方可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中介机构必须坚持诚信服务和合理收费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若发现失信行为,将禁止其在漳州地区开展相关业务;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的责任。
八、绩效考核。市政府将把新增挂牌后备企业、成功挂牌企业的数量指标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九、2013年下半年以来已经完成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适用本意见相关规定。
十、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