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受贿款退还行贿人,后因行贿人落网浮出水面
受贿11万判10年以下 一审两次被发回重审
闽南网1月9日讯 多年前,王某墩还担任漳州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时,受贿两笔共计11万元,其中一笔1万,被当违纪处理,上缴了;王某墩心虚,将另一笔10万元,退还给行贿人。不想,5年后,因行贿人落网,事情浮出水面。
考虑到赃款已退等情节,龙文法院一审判其刑期10年以下,而按照相关规定,该判决要依法逐级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案件两次被福建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8月29日,法院再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最终判了10年。
利用职务便利 为地产延长9年使用年限
2004年5月至2007年11月,王某墩任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2004年,聚福公司在东山开发“聚福花园”楼盘一期,发现土地使用期限已经过了十多年,为了让房子比较好销售,他们找王某墩帮忙,更改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以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据王某墩供述,他答应帮忙并提出方案,经开发区分管领导和主任同意后,提交开发区管委会会议通过。最终15.5亩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延长了9年,并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9万余元人民币,且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变更手续,没有重发新证。2005年下半年,为感谢王某墩,聚福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送给他10万元。
另外,张某在东山经济开发区承包土石方工程期间,为了感谢王某墩在办理手续、签订合同、拨款过程中的帮助,在2006年年底王某墩父亲生病住院期间,到他家中送款1万元。
法庭上,王某墩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受贿11万判10年以下 一审两次被发回重审
2007年11月间,王某墩被中共东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时,考虑到这是以看望其父为名送的钱,最终王某墩被当违纪处理,1万元上缴。
被违纪处理后,担心收受10万元的事情会被查处,同年11月,王某墩将10万元退还给林某。同年12月28日,王某墩即被撤销局长职务。
一晃眼到了2012年,2012年3月,王某墩受贿10万的事,因行贿人落网而浮出水面,王某墩被带回龙文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受贿11万元的犯罪事实。
昨日,海都记者获悉,经龙文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一审判其刑期10年。
为什么这个案件会有三次判决?知情人士透露,按照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2012年5月,经龙文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文法院一审判处王某墩刑期10年以下。而按照相关规定,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如此判决要依法逐级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即最终由最高法复核,案件逐级报到省高院时,2013年7月7日,被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只好另行组成合议庭,在2013年11月作出了第二次判决,判处王某墩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案件再次依法逐级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2014年4月25日,省高院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8月29日,法院再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才有了今天的判决结果。(海都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