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2月9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张韩丰 文/图【图片由受访方提供】) 去年底,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中院)对东山县一起“民告官”的行政强制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东山县陈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城镇政府”)对漳州新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养殖基地的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月8日下午,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先后联系涉案双方。陈城镇镇长许锦木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涉及赔偿的,按照法律程序来。新峰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女士介绍,她已委托律师将于春节后,向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拆除前的养殖基地
新峰公司: 据理力争无效 养殖基地被当“违建”拆除
据了解,新峰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9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鲍鱼苗培育、改良,水产种苗研究培植、销售等。2017年1月,因股权变更,原投资人王某峰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徐先生、张氏姐妹等人。目前,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娟。
2016年,陈城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新峰公司落户。同时,该镇为支持新峰公司的项目投资,与陈城镇澳角村就临时用地进行协商。2016年6月30日,新峰公司、陈城镇政府及澳角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了《用地协议书》,由新峰公司承租澳角村湖仔山石材厂旧址18亩的集体土地,用于海鲜品种高科技培育及规范化园区生产基地,租期25年,并约定租金等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三方在东山县水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完成相关备案,新峰公司即在承租地上进行养殖设施建设。
张女士向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介绍,2017年2月,新峰公司开始前期整地、水塔、养殖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00多万元。期间,因水塔建设手续等因素,养殖基地出现被叫停、停工、重新施工等过程。直至2017年5月16日,陈城镇政府协同其它职能部门,使用挖掘机拆除在承租地建造的养殖基地。
张女士回忆说,事发时,她现场质疑带队领导,新峰公司承租地取得合法手续,并在诉争用地上建造养殖基地,但却未收到政府部门的告知书及其它形式的通知下,被镇政府以“两违建筑”之名拆除。同时,当日拆除给公司造成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2017年6月5日,新峰公司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陈城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提出相应赔偿。
图为2017年5月16日拆除现场
镇政府:执法巡查发现 改变承租地用途及目的
经过两个月的等待,2017年8月4日,漳浦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书显示,陈城镇政府庭上辩称,新峰公司在诉争用地上签订了合同,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手续办理好后,原投资人王某峰将公司股权转让,且未按原始约定投资海参深加工项目。
陈城镇政府称,他们是在日常巡查发现,设施用地被改变用途及目的,准备用于鲍鱼养殖场的建设。而东山县为保护辖区生态环境,陈城镇澳角村周围集体用地禁止建设鲍鱼养殖场。该镇认为,新峰公司准备改变设施农村用地建设鲍鱼养殖场,已经违反用地规划及禁止性规定。
为此,对新峰公司多次通知停止建设,新峰公司代理人张群生也确认同意停建。同时,该镇要求,待东山县人民政府对养殖用地进行整体规划,符合用地政策手续后方可建设。但新峰公司强行建设,遂给予拆除,并向法院提供了执法巡查记录、询问笔录、违法通知书等证据。
判决:一审、终审均判陈城镇政府违法
经漳浦县法院审理查明,东山县陈城镇政府在强制拆除新峰公司的养殖基地,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去年9月15日,陈城镇政府一审败诉。
随后,陈城镇政府上诉至漳州中院。同年12月28日,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城镇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