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1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俗话说: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是,在长泰一男子就因醉驾而触犯法律。日前,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据悉,被告人朱某,今年33岁,来自陕西省岚皋县,案发前,暂住在漳州台商投资区。
今年7月15日零时45分左右,被告人朱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7座)自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燕龙渔具店门口沿积山村往欧山村方向行驶,途经积山村路段遇长泰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检查,朱某未停车接受检查直接驾车逃跑,后于当日1时20分在兴泰开发区马洋溪旅游区山重路段被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检验,朱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8.76mg/100mL。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8月26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