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17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黄从余 柯彩华)两朋友共同开店,嫌来钱慢,便不安分守己,招徕失足女到店里进行卖淫,从中收取管理费每次50元,短短八个月,抽头近4万元。近日,经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一审依法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4万元;陶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3.5万元。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www.mnw.cn)记者获悉,2016年8月,江西人王某动员朋友贵州人陶某以陶某名义在长泰县武安镇某小区的沿街店面注册一家足浴店。因生意做不起来,2017年4月,二人同意店里小妹的提议,让小妹在店里卖淫,并租下该小区的车库,将车库改装成三个小隔间,内摆放床、桌、椅、面巾纸等物品,提供给失足女杨某、赵某、高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每次卖淫收费人民币200元,该店抽成人民币50元。王某某与陶某经营、看管该店,在收银台上贴上微信二维码进行收款。
2017年12月29日零时许,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正在车库进行卖淫的杨某、赵某等人,以及负责收银管理的陶某。2018年1月8日,前往拘留所探视陶某的王某也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王某、陶某经营该足浴店获利人民币38400元。